浅谈区域内“共享员工”化解企业用工的利与弊(浦口区人社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4  阅读次数:2017

浅谈区域内“共享员工”

化解企业用工的“利”与“弊”

浦口区人社局康金贵

共享员工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下,不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行业剩余的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资源输出给急需用工的企业、行业的合作用工方式。通过共享员工模式,使人力资源得以实现流动,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化解因疫情影响短暂缺工问题。

一、分析共享员工的“利”

1、缓解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及防疫配套企业长期加班或用工难问题。因新冠肺炎防控需要,相关企业连续生产或长时间加班,给企业员工造成身体和心理的损伤和压力,有了共享员工的加入,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生产压力,全力保障防疫工作。

2、缓解线上销售企业、行业配送员工大量空缺的问题。因新冠肺炎暴发,我国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给线上销售带来商机,网购成了人们购买日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主渠道,同时也带来配送员工短缺的难题,共享员工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难题。

3、缓解餐饮、酒店、影院、旅游等服务行业的经营成本。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就是服务业,他们因防疫要求长时间不能经营,出现大量员工剩余,企业可以通过共享员工的方式,与用工短缺的企业协商,临时委派自己员工前去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报酬,这样可以节约服务业的经营成本。

4、增加员工收入。根据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受疫情影响,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共享员工模式可以为员工提供另一份工资报酬,从而增加收入。

二、分析共享员工的

1、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属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力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力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故共享员工必须经过原用人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会产生法律责任。

2、存在用工风险。共享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短时间内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共享员工无法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因受伤需治疗、休息,可能导致原用人单位复工时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影响原用人单位复工复产。

3、剩余员工的个人意愿。因本地区拆迁安置人口较多,拆迁已得到政府的补贴款,生活状况良好,又恰逢春节,很多人意愿给自己放个长假,在家多陪陪家人和孩子。

4、员工怕感染。因当时疫情严重,大部分企业都没复工复产,员工怕上下班或工作期间,与他人接触而受到感染,影响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三、做好共享员工调配的几点建议。

1、政府搭台。由工信局牵头,梳理同类型、同行业的企业,汇总相同或相近岗位缺(余)工情况,公布于企业和共享员工,让企业和员工拥有更多的招工和择业机会。

2、企业联姻。企业根据工信局梳理的同类型企业,相同或相近岗位缺(余)工情况,由企业相互沟通,自主选择,共同协商员工的工资、福利、共享时间等事项,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

3、协会牵头。企业(行业)协会主动牵头,梳理相同或相近岗位企业(行业)缺(余)工情况,进行自主协商调剂。

4、就业宣传。工信局、企业(行业)等牵头部门将企业(行业)缺(余)岗位信息及时发送到区人社部门,由其在线上、线下、QQ群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企业缺(余)工情况,有意愿的员工可通过人社部门向企业(行业)推送。

5、集团优势。集团公司特殊时期,可借助集团优势,在征求员工意愿后,在集团公司内部采取借调或委派等形式开展共享员工服务。

6、法律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对共享员工进行调研,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有力保障新老用人单位和共享员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门加大对使用共享员工的单位的法律指导,社保部门及时为使用共享员工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

如果在一个区域内将共享员工这项工作做好,遇到特殊时期或企业淡(旺)季时,机关、企业(行业)相互联手,将缺(余)劳动力及时共享,有利于缺工企业(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减少剩余劳动力企业(行业)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