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原名称: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简称“南京人社学会”;英文全称为Nanji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HRSSA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人才评价、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由南京地区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业主管和科学研究教学的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以及企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现实问题;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制以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政策、法规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加强会员间的学术交流,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为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南京市莫愁路丁家巷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推荐和推广工作;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和本市组织的社会科学理论等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和发展海内外同类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三)积极开展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跟踪分析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运行情况,围绕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四)承接人力资源保障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和专题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和政策评估;开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人才评价工作及相关的培训活动;

(五)指导协调区(园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讨活动;

(六)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普及活动,加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

(七)编辑出版书刊,编印信息、资料;

(八)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南京地区的相关机构和企事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且有社会影响力者可做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有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4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60%

第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40%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以上的社团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经费管理和使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等相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会长或者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支部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负责人参加常务理事会和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5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