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后,企业可以这样降本增效
苏工视点 1周前
以下文章来源于长三角法苑 ,作者徐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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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复工后,针对疫情而造成的人员不能到岗现象,法律和政策赋予企业常用的降本措施权利有哪些?年假安排、加班调休、加点折抵、中止合同、稳岗降薪,这些措施企业可以综合应用。区分合法隔离和非法隔离,应属必要。
此次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很多省、市政府机关发通知,延迟复工至2月9日24时。在此期间,多数地方人社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2月10日以后,不少单位依然会碰到部分职工不能按时到岗的问题,本文从用人单位角度考虑,利用法律和政策工具,协助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特殊时期降低成本。
一、
2月10日之后时间界定
2月10日开始,延迟复工期结束,属于劳动者正常出勤时期。没有正当理由,劳动者不得拒绝到岗。拒绝到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用年休假折抵未到岗时间。
做法:对于10日之后,因染病、合法隔离观察等之外的原因,造成无法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年休假折抵未到岗时间,并将此段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未到岗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以和职工协商,将2021年的年休假提前折抵。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解读:带薪年休假安排,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较大的统筹安排自主权。上述法条规定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未表达为“遵循”职工本人意愿。所以,用人单位有自主安排年休假权利。对于本年度年休假安排,劳动者不应拒绝。劳动者拒绝的,原则上无效。
不过,对于次年度年休假折抵今年未出勤时间,法律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三、
区分合法隔离与非法隔离并区别对待
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申报被隔离的,应当区分合法隔离和非法隔离。
合法隔离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被非法隔离,不予支付工资。理由是对于各地疫情指挥机构或者其他医疗、防疫、社区等等机构要求进行隔离的人员,包括医疗隔离、居家隔离、集中居住隔离(宾馆)等等措施,隔离主体具有法定隔离理由和实施隔离权限,属于合法隔离.
非法隔离。对于有的村庄或社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部分村民或居民自发组织封路、堵桥、封门等等,在未获有权机关合法授权或追认之前,上述自发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参与实施的村民或居民自行承担。这种因非法阻碍出门、阻断交通造成职工无法按时出勤到岗,劳动者不能克服困难到岗的,不属于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解读:传染病防治法针对的是隔离措施,这个隔离主体要求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条例针对的是隔离观察。江苏省条例没有设定主体,原则上,应当是具有当地疫情指挥机构的授权或事后追认而实施,方可认定为合法隔离观察。
四、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支付劳动报酬,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做法:2月10日之后,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通不便等等理由在一段时间(如半个月以上)不能到岗人员采取中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也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基于综合因素考虑,本文建议停缴社保费可暂缓)。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注意因果关系识别,需要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才可以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比如,此次重大疫情对于很多武汉地区的大量用工企业,因为封城的影响,造成职工无法到岗,这种情形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
五、折抵出勤,降薪稳岗: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做法:与职工集体协商,降工资,少出勤,用今后六个月之内的休息日加班时间,作为提前补休时间,折抵现在的疫情期间未出勤、少出勤时间。此外,还可以将正常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折抵因疫情未到岗的缺勤时间。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以三种方法降薪稳岗: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解读:经营困难,稳岗不裁员,降低薪酬措施可以使用。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在六个月之内可以通过补休来调节时间,对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未做规定。但特殊时候,为了稳定岗位,减少裁员,企业的灵活做法,可以接受。
作者:徐旭东
编辑: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