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8  阅读次数:3099

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答: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问:

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异地在宁享受人员居住)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


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答: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答: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问: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持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的复印件,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问: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哪些?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